父亲不慎撞死儿子第三者责任险也要赔扣减被告已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范围内赔偿的110000元和已支付的抢救费,判决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赔偿死亡伤残赔偿金、丧葬费、抢救费用共计71548.5元。父亲不慎撞死儿子,保险公司以家属成员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范围为由拒不赔付。索赔无果之下,受害人母亲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经惠城区法院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向原告赔偿死亡伤残赔偿金、丧葬费、抢救费用共计71548.5元。近日,保险公司上诉至中院,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情:父撞死子 保险公司拒赔2012年4月25日,项某付驾驶被保险车辆在惠城区潼湖某砖厂路段倒车时,不慎碰撞儿子小磊,导致小磊当场死亡。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项某付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涉案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额为12.2万元的强制险和保额为3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等险种,保险期限均为2011年7月15日~2012年7月14日,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限内。
事故发生后,小磊的母亲石某琴向保险公司索赔278603.4元,分别是死亡赔偿金157805元、丧葬费20387元、精神损失费100000元、抢救费411.4元。但保险公司仅在强制险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110411.4元,而对于保额为3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作出拒赔处理。判决:险企应承担第三者责任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受害者小磊系石某琴和项某付的儿子,该事故属于强制险保险责任而非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石某琴索赔无果下,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本案在交强险的限额范围内,双方并没有争议,被告也进行了赔付。而争议的问题在于被告是否应当在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范围内对原告承担保险责任?受理该案的惠城区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第三者责任,扣减被告已赔偿的110000元和抢救费,判决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赔偿死亡伤残赔偿金、丧葬费、抢救费用共计71548.5元。此外,对被告主张的精神损失赔偿,法院不予支持。判决后,保险公司上诉至惠州中院,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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