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8日,曹先生由蒲某带到海南翔某装饰工程公司承包的某单位做电焊工作。同月22日,曹先生在工地现场施工中摔伤,后被送医治疗,共住院4个多月。
2013年8月,海口市劳动争议仲裁委确认曹先生与翔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随后,曹先生的伤情被认定为工伤,属五级伤残。2014年5月,曹先生向翔某公司邮寄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后其诉至海口龙华区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曹先生与翔某公司2013年4月至2014年5月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方向曹先生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7万多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万多元、经济补偿金75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5万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5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0万元、医疗费3万元、护理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等2万多元,总计赔偿约63万元。
翔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此案在2014年11月由海口中院二审开庭审理。近日,此案被依法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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