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中,一般都会存在车辆损害的情况,除了应当赔偿修理费外,车辆的减值损失是否应该支持?
今年1月28日,因雪天路滑,原告赵慧丈夫驾驶自家的奥迪车与被告胡立驾驶的面包车相撞,造成奥迪车严重受损,交警认定被告胡立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赵慧除就修理费、拖车费、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等诉请法院要求被告胡立赔偿外,还就车辆减值损失要求被告赔偿3万余元。原告称其奥迪车在事发时才购买一年,因本事故严重受损,仅修理费就花去了13万余元,在得到修理后,车辆也不能完全恢复到原来的安全性、驾驶操控性等,故要求被告赔偿减值损失3万余元。 以案说法: 主审法官:首先,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于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为“损害填补”,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受损车辆在修复后,其损失已基本得到弥补;其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财产损失范围中,并不包括车辆减值损失,亦即该解释对车辆减值损失持否定态度,同时其他法律、法规也没有规定对车辆减值损失应当赔偿;第三,车辆在修理、更换配件后,是“减值”或是“溢价”并不确定,即使存在车辆使用寿命、安全性、舒适性、驾驶操控性降低等减值损失,但在现实中无法具体体现,亦没有法律法规对其计算标准予以明确。
综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及我国侵权法不强调对侵权责任的惩罚性,也不能使受害人获得超出实际损失的不当利益的精神,对于车辆减值损失是否应当支持,合议庭认为,在我国现实条件,即在我国法律没有对车辆减值损失应当赔偿及赔偿金额如何计算作出明确规定前,对此类主张应不予支持。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