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中年男子驾驶一辆无牌照轿车多次抢夺的案件。最终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杜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4年8月14日时许,被告人杜某、张某(另案处理)驾车行驶至遂平县南海路第一幼儿园门口处时,遇见沿南海路由南向北行走的弯某,杜某将车停靠在弯某旁边,张某下车以借打电话的方式抢走弯某白色值班苹果5S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2467元。2014年8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杜某再次同张某驾车行驶至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开源大道黄淮学院图书馆东约200米附近时,遇见沿开源大道由东向西行走的李某,杜某将车停靠在李某身边,张某下车以借打电话的方式抢走李某的白色直板三星N9009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2871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杜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夺取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
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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