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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未年检发生交通事故,保险该不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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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案例简介】甲驾驶其父所有的轿车与乙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乙当场死亡。车辆管理所对肇事车辆检测后认为该车制动及左外灯强度符合技术要求,交警部门认定甲和乙负事故同等责任,肇事车辆未按

【案例简介】 甲驾驶其父所有的轿车与乙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乙当场死亡。车辆管理所对肇事车辆检测后认为该车制动及左外灯强度符合技术要求,交警部门认定甲和乙负事故同等责任,肇事车辆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中,有车辆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相应条款。
【律师观点】 类似事故争议较大,甚至不同法院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支持不应该理赔的观点主要从合同应该信守以及督促义务人履行年检义务,有利交通安全的角度分析的,本律师认为保险公司应该赔付,理由如下:
1、年检虽已到期,但并不意味着该车辆必然属于不合格车辆。交警部门已经检测认定车辆合格,因此保险公司的风险并没有因此而加重,且事故与车辆未年检之间也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2、从保险的近因原则分析,即便交警部门事后检测认定事故车辆为不合格车辆,也要不合格部件与事故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保险公司才可以免责。
3、保险条款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该保险条款不符合投保人的缔约目的。同时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保险人设定的上述合同条款,客观上免除了自身的民事责任,排除了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的主要权利,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认定该条款无效。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二》第九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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