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先生购买二手车后投保了交强险,但由于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后车牌号变更,他要求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却遭到拒绝。眼看车辆年审期限截止,陶先生无奈只能重新购买了一份交强险。考虑到交强险只需购买一份,事后,他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还重复投保的保费和车船税。近日,黄浦区法院判决解除双方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退还保费950元。
2013年12月,陶先生经人介绍从张某处购买了一辆二手车,并向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缴纳了车船税。2014年2月,陶先生在车管所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按照规定车管所对该车重新发放了新的车牌号,原车牌号作废。因车牌变更,陶先生携带新的车辆登机证书和行驶证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合同变更申请。
然而,此后保险公司给出的答复让陶先生怎么也无法接受。原来由于陶先生购买的车属于旧车,车架号只有12位,而保险公司的系统设置为18位,因此无法办理出具批单变更保险合同。一直到2014年6月30日,保险公司仍然没有给出解决办法,而当天是该车年审的最后一天。心急如焚的陶先生在保险公司业务员的建议下,只能重新购买了一份交强险并支付了相应的车船税。
在陶先生看来,自己在一个保险周期内购买了两份交强险,缴纳了两次车船税,完全是因为保险公司的过失,由此给自己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为此,陶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后一份交强险合同,并赔偿重复购买的保费和缴纳的车船税2450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对陶先生的所说的事发经过并无异议,但辩称陶先生要求退还保费的情况不属于交强险条例规定的情况,而车船税,保险公司只是代缴义务人,根据相关规定,如果陶先生有异议可向主管机关提出。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车辆转让后,陶先生已经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当按约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现由于系统原因导致无法办理变更手续,对于陶先生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其次,根据交强险条款的约定,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交强险,重复投保也无法获得多份赔偿。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19日期间,保险公司就被保险车辆收取了两份交强险保险费,但其无法同时对两份交强险合同承担赔偿义务,因此,保险公司应当退还该期间的多收取的保险费。
对于陶先生要求退还车船税的诉请,由于保险公司仅是扣缴义务人,如果陶先生认为其重复缴纳了车船税,可凭支付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故陶先生要求保险公司退还车船税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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