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杨某驾驶着二轮摩托车行驶到阳曲县314线129公里处时,与迎面驶来的轻型普通货车碰撞在一起。由于车主没有购买交强险,在面对赔偿问题时,杨某又和司机柯某无法达成协议,随即杨某将柯某和车主一并告上法庭,诉请赔偿经济损失。10月20日,阳曲县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
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司机柯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杨某被送至阳曲县医院住院治疗,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法院认为,杨某的损失在交强险范围内就可以得到足额赔偿,理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但由于车主未投保交强险,没有履行法定义务,致使杨某不能得到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这部分损失应有车主承担。柯某作为直接侵权人,理应对杨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阳曲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判处司机柯某和车主连带赔偿杨某40301元,并驳回杨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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