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的保险意识增强,许多有车族都投保了车辆险。随之而来的,理赔纠纷也随之增多。但是,由于在书写时粗心大意而事后又不认真检查,导致书面上所表达出来的权利义务与预想设定的权利义务大相径庭而吃了大亏不乏其人,甚至仅仅因为一字之差引出麻烦的也不罕见。
2012年12月3日,袁某驾驶私家车在站前区因违反交通规则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双方人伤车损,事故发生时,袁某要求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给事故车辆定损,但保险公司以保险单上登记的车架号与事故车车架号不一致为由拒绝定损,袁某不得不请求某保险公司对双方受损车辆进行评估,先行垫付评估费、受伤人员医疗费、车辆修理费等费用共计三万余元。
事后,袁某将该起保险合同纠纷诉至贵池区人民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经法院审理查明,袁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给袁某签发保险单时,将其车架号登记错了一个数字,导致该保险公司根据其管理规定无法确认方某所报险的事故车辆就是该公司的保险标的车。最终,法院根据袁某的举证及其认证事实,确定由袁某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向袁某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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