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霞浦出家人释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在与何某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后入院,因赔偿不到位,释某某以“误工费”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霞浦法院审结这起出家人以“误工费”为由提起的诉讼案件。法院审理后认为,释某某虽是出家人,没有固定收入,但其生存的前提需要通过劳动所得,故有误工的损失,所以依法判决小轿车一方赔偿释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合计146728元。
释某某是霞浦当地一家寺庙的出家人,平日里,以一辆二轮摩托车作为外出交通工具。今年4月3日下午4时左右,释某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途经霞浦县城北线长沙村上坡路段时,与对向由何某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释某某受伤后,被紧急送往霞浦福宁医院住院治疗,长达50天之久。
事后,经霞浦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释某某负本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何某某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释某某的伤情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八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由于赔偿不到位,释某某于今年7月,以“误工费”为由,将肇事小车一方诉讼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释某某虽是一名出家人,没有固定收入,但其生存的前提需要通过劳动所得,故有误工的损失,释某某所主张的误工费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定。由于释某某的职业不明确,误工费的标准比照农、林、牧、渔业的标准计算;误工时间计算至司法鉴定前一日。另外,根据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认定书确定的内容,确定释某某自行承担70%责任,小车驾驶人何某某则需承担30%的责任,故依法判决小轿车一方赔偿释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合计1467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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