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马车车主孙先生开车时发生事故,后按保险公司定损后进行维修。不想,保险公司以未投保专修厂特约险为由,拒绝理赔。日前,莆田市城厢区法院审理该案,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全额理赔。
宝马车车主孙先生开车时发生事故,后按保险公司定损后进行维修。不想,保险公司以未投保专修厂特约险为由,拒绝理赔。
日前,莆田市城厢区法院审理该案,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全额理赔。
孙先生以其所有宝马车向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等险,并投保基本险不计免赔率特约,保险期间自2013年1月20日零时起至2014年1月19日24时止,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135万元。2013年4月14日下午,孙先生驾驶小车途经西天尾一鞋厂路段,由机动车道变更到道路左侧的非机动车道内左转弯时,与一辆轻便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上两人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孙先生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摩托车驾驶员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孙先生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将车辆定损为40355.57元。孙先生将车辆送至福州一维修厂维修,花费维修及配件费40355.57元,另花费车辆检测费700元。后因保险公司拒不理赔,孙先生向城厢区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辩称孙先生未投保专修厂特约险,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此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按照市场价格予以定损。
城厢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孙先生以其所有宝马车向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等险,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受到损失,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孙先生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辩称原告未投保专修厂特约险,应按照市场价格予以定损,但被告的实际定损金额与原告花费的维修费40355.57元一致,且未能举证证明市场价格的具体金额,故该辩解不予采信。
原告花费的车辆检测费700元,属于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被告承担。故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给原告孙先生保险金人民币41055.57元及该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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