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起电动车载人受伤致残,保险公司被判赔偿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去年七月天气炎热的一天,司机杨某驾驶其所有的小型轿车沿着信阳市浉河区工区路某交叉路口时,与同方向行驶的由夏某驾驶的电动车(随车乘坐人为冯某)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有损,电动车上的乘坐人冯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信阳市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杨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电动车司机夏某承担次要责任,乘坐人冯某无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后,冯某被送往信阳市中心医院治疗,经诊断,冯某身体多处骨折,支付医疗费4.6万余元。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书,认定冯某伤残等级为九级,后续治疗费需1.5万元。轿车司机杨某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并垫付医疗费用3.8万元。后因协商赔偿未果,乘坐人冯某作为原告,起诉轿车司机杨某、电动车司机夏某及轿车投保的某保险公司等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电动车司机夏某放弃向某保险公司进行索赔的权利,原告冯某撤回对夏某的诉讼,并放弃向夏某进行追偿的权利。因小轿车司机杨某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某财产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公司约定的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冯某起诉要求二被告赔偿的各项损失的合理合法请求,应予以支持。原告冯某的各项损失包括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0项,法院依法判决某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2.2万元,剩余经济损失,按照70%的事故责任主次责比例赔偿,由某财产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轿车司机杨某垫付的医疗费用由原告返还给杨某。目前,某保险公司已主动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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