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该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七条和第九条,自然人因健康权受到侵犯致残,自己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个精神损害抚慰金叫做残疾赔偿金,而残疾人家属则是不可以的,我觉得也是不大合适的。和上面的死亡赔偿金一样,残疾赔偿金也和我们其他的法律法规很难协调。在1994年通过并发布的《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中规定了残疾赔偿金,这个残疾赔偿金“是对公民因身体残疾而失去的收人,所受到的痛苦以及需要扶助所花费的金钱赔偿”山。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有一项赔偿项目叫做残疾者生活补助费。首先残疾者生活补助费这个名词就存在一定问题,既然第三十六条讨论的是民事侵权涉及的民事赔偿,怎么可以命名为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呢?补助费好像是侵权人发给受害人的福利一样,看起来想起来听起来就是不大对劲。所以应该更名为残疾赔偿金更为合适。
然后再讨论一下它的性质,虽然是“对公民因身体残疾而失去的收入,所受到的痛苦以及需要扶助所花费的金钱赔偿”,但从其计算标准(根据伤残程度,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来计算,自评定伤残等级之月起,赔偿20年)来看,死亡赔偿金主要是用来赔偿残疾者的财产损失的。然后,我们再将他们和司法解释中的残疾赔偿金对比,同是残疾赔偿金,其意义大不一样,一个王要是用来赔偿残疾人的财产损失,而另一个是用来赔偿残疾者本人的精神损害,同样会引起混淆和误解。所以我觉得应该把司法解释中精神抚慰金中的残疾赔偿金改为残疾抚慰金,以和旨在赔偿死者本人财产性损失的残疾赔偿金区别开来,同样也可以避免把人的精神情感利益商品化之嫌。我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没有保障制度,实际工作中存在很多损害赔偿执行不了的问题,给管理机关和受害人家庭带来很多困难。以基本法,特别法和政令为依据,为确实、迅速、公正地救济受害人起到了积极的保障作用。保险在线商城,保障您的生活。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