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评估的客体是指被评估的车辆。汽车评估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在汽车的交易过程中,准确地确定汽车价格,并以此作为买卖成交的参考底价:根据国内贸易部于1998年3月发布的们日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下车辆不允许进行交易:
(1)已经办理报废手续的各类机动车。
(2)虽未办理报废手续,但已达到报废标准或在一年时间内(含一年)即将报废的各类机动车。
(3)未经安全检测和质量检测的各类旧机动车。
(4)没有办理必备证件和平续,或者证件手续不齐全的各类旧机动车。
(5)各种盗窃车、走私车。
(6)各种非法拼、组装车。
(7)国产、进口和进口件组装的各类新机动车。
(8)右转向盘的旧机动车。
(9)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经营的其他各种机动车。
此外,车辆上市交易前,必须先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请临时检验,经检验合格,在其行驶证上签注检验合格记录后,方可进行交易。检验被交易车辆的车架号码和发动机号码的符号、数字及各种外文字母的全部拓印,发现不一致或改动、凿痕、锉痕、重新打刻等人为改变或毁坏的,对车辆一律扣留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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