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年4月1日21时左右,王某、张某驾驶的大货车由北向东左转弯时,车上所载的大石掉落,导致由东向北右转弯的边某死亡,王某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在此次事故中,王某、张某驾驶超速、超高、未封盖的机动车,私自加高栏板,逆向行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5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认定王某、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边某、王某某无责任。经查,大货车已经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自2011年3月10日至2012年3月9日止。死者家属能否直接起诉保险公司?
律师评析
关于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是否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行使赔偿请求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交强险条例》第31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保险法》第65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根据《保险法》的上述规定,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所以,在本案中,死者家属起诉保险公司是有法律依据的。
律师提示: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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