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确定有几个比较重要的因素,现介绍如下: 1.由于单一的原因导致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标的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该原因即为近因。若该原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应负赔付责任;若该原因属于责任免除项目,保险人不负赔付责任。
2.保险标的损失由多种原因所致
(1)多种原因同时发生导致损失。导致原因同时发生而无先后之分,且均为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这时将存在三种可能:①所有近因均属保险责任,保险人理应承担全部责任。②所有近因均属责任免除范围的原因,保险人对该事件不承担任何责任。③这些原因不全是保险责任,则应严格区分。对能区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的,保险人只负保险责任范围所致损失的赔付责任。对不能区分的,可以协商赔付。
(2)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导致原因连续作用下造成的损失,因各个原因之间没有间断,前后之间互为因果。因此,如果这些原因均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如果这些原因有些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有些不是,则以保险风险因素为初始原因,保险人负责赔付,反之,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
(3)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导致损失。间断发生,致使原有的因果关系断裂,形成一种相互独立关系,此时也应严格区分。保险人是否承担赔付责任,其根本依据是看导致的原因是否为保险责任,如果是则承担,否则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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