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初,老郭开车时追尾。
2011年10月底,老郭买了一辆轿车,同时,投保了商业险,其中车损险限额为2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为20万元,投保期限为一年。2013年11月初,老郭开车时追尾。事后,老郭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却被保险公司以没有年检而拒绝支付保险赔偿金。2011年10月底,老郭买了一辆轿车,同时,投保了商业险,其中车损险限额为2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为20万元,投保期限为一年。随后的两年,老郭一直在这家保险公司续保车险。
2013年11月初,老郭开车追尾。经交管部门认定,老郭承担全部责任。于是老郭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回复却是拒绝理赔。保险公司称老郭的车本应在2013年10月年检,但是老郭没有进行年检,根据保险合同中相关条款的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于是,老郭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老郭的轿车在保险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理赔责任。结合已查明的事实老郭车辆发生的保险事故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不能成立。
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老郭保险赔偿金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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