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曲县法院法官表示,为避免麻烦,车主最好自己为车辆投保。一起保险合同纠纷,引发纠纷的是一辆外地牌照的宝马轿车。
去年6月,这辆外地牌照的宝马轿车在太原市小店区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等险种。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载明,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均为狄,车主为胡。两个月后,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随后,胡将保险公司诉至居住地法院,要求在保险范围内赔偿损失1.08万元。最终,保险公司在法院调解下支付了5000元。胡认为保险公司给的钱太少,且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未及时理赔,已表明其未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形同虚设。
为此,胡将保险公司起诉到小店区法院,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法院认为,综合各方面情况,可认定胡是实际被保险人,其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事故的保险责任。然而,由于该车的投保人是狄,依据《保险法》有关规定,有权解除合同的是投保人狄,胡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主体资格不适合。法院驳回了胡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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