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车辆损失应遵循会同验损的原则,即确定车辆损失时应会同被保险人和修理厂有关人员,在车辆所在地对事故车辆进行车辆损失情况的确定。对于涉及第三者责任的,必要时还应有第三方或者其保险人参与损失确定工作。同时,确定车辆损失还应遵循修复原则,即在事故车辆的定损过程中,在保证被保险人的权益不受侵害、不影响车辆性能的前提下,应坚持能修不换的保险补偿原则。
车辆定损是一项技术性、操作性较强的工作,既要求定损检验人员掌握必要的汽车结构、故障诊断检测和维修等方面的知识,具有丰富的实践操作经验,能准确认定车辆、总成和零部件的损伤范围、损伤程度,准确实施修复原则,还要求定损人员能够掌握最新的车辆配件价格信息,准确确定车辆损失金额。在确定车辆损失之前,对于损失情况严重和复杂的,在可能的条件下,应对受损车辆进行必要的解体,以保证定损检验工作能够客观、全面地反映事故车辆的损失情况。
车辆的损失是由其修复的费用体现的。对不经过保险人定损而被保险人自行修理的车辆,保险人在重新核定修理费用时,被保险人应该如实向保险人提供车损情况、修理情况、证明材料等,若不属实,保险人可部分或全部拒赔。
一、确定车辆损失的步骤
(1)结合出险现场查勘记录,详细核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部位和修理项目,逐项列明修理所需的工时、工时的定额(单价)、需要更换的零配件项目;(2)对于必须更换的零部件应进行询价、报价;(3)确定修复所需要的全部费用,并与被保险人和可能涉及的第三方协商,最后共同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定损确认书。
受损车辆原则上采取一次定损,由被保险人自选修理厂修理,或应被保险人要求推荐、招标修理厂修理。如果事后发现确需追加维修项目和费用时,必须经定损核损人员核实,方可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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