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费的管理是保险经营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如果这一环节出现问题,则常常导致保险公司发生经营危机。例如,在我国的汽车保险业务发展过程中,一些保险公司曾经在不同程度上出现过保险费管理失控的现象。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是,片面强调规模,盲目追求业务发展,忽视或者放松了对于保险费的管理。另一方面是,有的经营管理人员缺乏对于保险费管理的基本认识和知识,在保险费的管理上出现了严重的漏洞,给内、外部的一些不法之徒以可乘之机。所以,保险公司只有建立一套完整的保险费管理制度体系,才能够确保对保险费实行严格和有效的管理。
(一)保险费的种类
在保险的经营过程中,通常将保险费分为签单保险费、实收保险费和应收保险费三类。签单保险费是指根据保险经营过程中的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经保险公司签发了正式保险单的保险费。实收保险费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已经签发的保险单实际收取的保险费。应收保险费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已经签发的保险单应当收取但尚未收取的保险费。显然,签单保险费为实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之和。
(二)保险费管理的原则
1.严格签单保险费管理的原则 签单保险费的管理是保险费管理的根源和基础,应当注意从源头对保险费进行管理,为此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有力地保证保险费的收取。保险公司通过把其所有的业务,包括代理人业务均纳入管理的范畴,可以避免出现滞留、挪用保险费的“体外循环”现象;保险公司通过加强对于单证的管理,可以避免出现不发生保险事故不上缴保险费的“埋单”现象。
2.强化应收保险费管理和催收的原则
因为汽车保险具有出险频率较高、保险期限相对较短的特点,所以必须强化对应收保险费的管理和催收工作。
应收保险费分为正常应收保险费和不正常应收保险费。正常应收保险费是指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采用分期付款方式产生的应收保险费;不正常应收保险费是指非正常原因出现的应收保险费,包括采用分期付款的保险费中到期应收未收的保险费。重点是对后者的管理,在管理的过程中,可以指定有关人员负责对不正常的应收保险费的催收工作,通过动态的监督检查,强化催收人员的责任意识。对于催收困难的,应立即终止保险合同,并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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