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证的管理
保险单证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凭证,也是保险公司进行业务管理与统计分析的依据。加之,汽车保险业务保险合同的数量较大,且应用的单证种类较多,所以,单证的管理工作显得十分重要。
在以往的经营过程中,曾经出现了一些单证方面的问题,包括出现过假冒的保险单证,给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了负面的和消极的影响。为此,中国保监会为防范汽车保险经营风险,保护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机动车辆保险单证的管理,促进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与保险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了《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2年4月1日开始执行。这一办法的实施对于规范市场,防止违规和不法经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保险公司强化对保险单证的管理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1.保险单证的种类
机动车辆保险单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中国保监会监制的单证,包括保险单、批单;另一类是非监制单证,包括投保单、保险证等。
《办法》第六条规定,监制单证除印制本办法第四、五条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外,各保险公司可根据需要自行确定监制单证的其他内容和格式,但不得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保监会规章及侵害被保险人利益的内容。监制单证格式和内容需要变更的,应将监制单证样本向中国保监会备案。变更内容和格式的监制单证使用前,应将监制单证样本向中国保监会分支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对于非监制单证,中国保监会没有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由各保险公司自行印制、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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