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人员根据前述条款的规定,依据调查报告、索赔通知书和估价协议等有关材料进行赔款理算。具体计算如下:
(1)抵押物已由被保险人处理的:
赔款=(保险金额—已偿贷款—抵押物的处分金额)X80%(2)抵押物抵押权转归保险人的:
赔款=(保险金额—已偿贷款)X80%
(3)抵押物灭失且不属于汽车保险赔款责任,且投保人未提供新的抵押物的:
赔款=(保险金额—已偿贷款)X80%
上述公式中的“已偿贷款”,不包括投保人已经偿还的贷款利息;“抵押物的处分金额”是指抵押物处分后,被保险人实际得到的金额,即扣除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投保人以其所购车辆作为贷款抵押物,因逾期未还款,车辆依抵押合同被处分后,投保人为其投保的汽车保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为投保人办理汽车未了责任期保险费的退费手续。
贷款所购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盗抢险以及白燃损失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全损事故后,汽车保险的被保险人应得到的赔款,应优先用于偿还汽车消费贷款。此时,汽车保险的理赔人员,应书面通知贷款银行向保险公司提出“优先偿还贷款申请”,并书面通知汽车保险的被保险人,要按照合同的规定将赔款优先用于偿还贷款。优先偿还的范围仅限于所欠的贷款本金。优先偿还贷款后的赔款余额应交汽车保险的被保险人。赔款优先清偿贷款后,保证保险合同即行终止。保险人应按照本实务规程中关于收退费的规定,为投保人办理保证保险未了责任期保险费的退费手续。
计算完赔款以后,要缮制赔款计算书。赔款计算书应该分险别、项目计‘算,并列明计算公式。赔款计算应尽量用计算机出单,做到项目齐全、计算准确。手工缮制的,应确保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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