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费是指伤者、残者或死者生前在医院抢救治疗期间,因伤势严重生活无法自理,经医院证明,所需专门护理人员的人工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
(1)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但需要提供与被护理人的关系证明。
(2)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3)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伤残用具的使用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确定护理费。
(4)护理人员原则上为1人,重伤者可以2人同时护理,但同时护理时间不得超过20天,伤势特别严重的可延长至30天,住院后期护理按1人计算。
(5)护理期限原则上到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受害人由于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
残疾赔偿金是指对在事故中造成残疾的人员的生活补助费用。残疾赔偿金应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中心的评残证明方可计算残者生活补助费,无残疾证明或残疾证明无效的不予赔偿。 (1)赔偿标准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受害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受害人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残疾等级共分10级,伤残等级与赔偿比例见表8.1。
(2)赔偿金计算公式
残疾赔偿金=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赔偿年限X残疾等级补偿比例X事故责任比例X(1—免赔率)(3)个别调整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的、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严重职业妨害的,都可对残疾赔偿金做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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