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信诺全残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伤害 意外全残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而受到身体伤害,并且在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指全残,我们将按保险单中所载明的本保险项目下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事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我方将根据此鉴定决定保险金的给付,您方不得再以第一百八十日后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为由提出保险金给付申请。
招商信诺附加全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我方同意后,附加在主合同上。 第二条 【投保年龄】
年龄为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 【我们在本合同中所提供的保障】
本合同所提供的保障在世界各地全天二十四小时适用。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而受到身体伤害,并且在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指全
残,我们将按保险单中所载明的本保险项目下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事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我方将根据此鉴定 决定保险金的给付,您方不得再以第一百八十日后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为由提出保险金给付申请。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如果被保险人全残是直接或间接由下述任一事项造成,我方将不支付任何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犯罪、拒捕、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被保险人自杀、自我伤害或不遵照医护意见;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被保险人处于精神错乱、精神障碍或心理障碍状态; 四、本合同生效日期前已存在的任何身体残疾或损伤;
五、怀孕(含宫外孕)、分娩、流产或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食物中毒,整容手术,医疗事故;
六、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或药物的影响,除非按照医生处方食用且不是出于戒毒之目的; 七、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指世界卫生组织在1987年所使用的定义,以及世界卫生组织其后对其
进行的任何修订。感染是指通过验血或相应的测试而使公司认为携带有任何艾滋病病毒或该种病毒的抗体);
八、被保险人在任何军队、警察部队、民兵或准军事组织中服役、执行任务或受训期间(无论身体伤害是否在被保险人休 假或未穿制服期间发生);
九、被保险人酒后驾驶任何种类的机动车辆,无证驾驶,持无效驾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十、驾驶摩托车,参与任何水、陆、空交通工具的竞赛,作为职业运动员参与任何体育竞赛; 十一、参加任何空中运动、空中旅行或任何航空活动,但是以乘客身份付费乘坐民用或商业航班进行旅行时除外; 十二、进行跳伞、滑翔、潜水、滑雪、滑水、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拳击运动、特技表演、赛马、机索跳等
高风险运动;
十三、战争、入侵、内战、叛乱、革命、起义、使用军事力量,参与任何暴力动乱、内乱或扰乱公共秩序的活动,恐怖主 义及任何阻碍或防止已经发生或预期会发生的恐怖主义的活动;
十四、核反应、核辐射、核污染、核爆炸,致病的或有毒的生化原料的使用、散发或释放。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自保险单中载明的生效日期的二十四时(北京时间)开始生效。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我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六条 【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终止:
(一)保险期间届满;
(二)被保险人身故;
(三)最高保险金额已经支付。 如果您方解除本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本合同也须一并解除。
第七条 【索赔】 一、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方或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七天内通知我方,否则,对于因迟延通知所增加的任何调查费用由您方或受益人 承担,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二、调查权
您方同意凡被保险人曾接受过治疗或住院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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