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3月3日,杨先生向宁波某汽车公司购买了一辆汽车。某贷款公司作为宁波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为杨先生办理了车辆险的投保手续。当天下午,杨先生到汽车公司提车。车辆的保单上,写明生效时间从3月4日零时开始。保险代理人让杨先生在一份内容为“该车目前保险尚未生效,上路存有各类风险隐患,如客户须强行上路,所造成损失及相关责任均由客户本人承担”的《风险告知书》上签了字。
随后,杨先生拿到了车。天有不测风云。当晚,杨先生新手上路,一不小心,撞到了在道路上行走的李女士,造成李女士受伤及轿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诊断,李女士多处骨折,住院三个多月,共花去医疗费10万多元。而杨先生认为,这笔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拒绝赔偿。随后,李女士将杨先生诉至鄞州法院。去年5月18日,鄞州法院判决杨先生赔偿李女士已经花去的医疗费5.5万元。可杨先生并未支付这笔费用,他始终觉得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三个月后,李女士再次向鄞州法院起诉,并将杨先生、汽车公司和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三方共同承担她20余万元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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