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驾驶人员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2005年1月,保险公司作出理赔处理决定书,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郑老板对此不服,于是他到法院起诉保险公司。其代理律师认为,本案这种情况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拒赔理由内。证件是否有效是由相关的行政机关认定,当地交警在事故责任认定书里认定,陈某的准驾记录为B;2005年2月,陈某领驾照的车管所出具的证明,陈某自1990年领取驾驶证至今,一直为B牌有效证件。 最后,法院支持了郑老板的观点,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以郑某属于无有效驾照而拒绝理赔,不符合保险合同的规定。
一审法院因此判保险公司赔郑老板5万元。保险公司对此不服,上诉到上一级法院。 承办该案件的李法官认为,所谓驾驶人员无驾驶证,系指驾驶人员驾驶机动车辆时,没有取得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辆驾驶证,或者取得机动车辆驾驶证后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被依法撤销。驾驶员陈某在发生事故时,确实存在驾驶证有效期满后未按时换证的情况,根据公安部的规定,对持证人“未申请并超过有效期换证的,依法处罚后予以换证。” 也就是说,驾驶员未按期办理换证手续,其驾驶证并不必然被吊销,在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后仍可以办理换证手续。陈某自初次领取驾驶证时起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止,并不存在驾驶证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被撤销的情况,因此,保险公司以驾驶员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无驾驶证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最后,在法院的调解下,投保人和保险公司近日达成调解协议:该财产保险公司支付5万元给原告郑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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