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分项责任限额 “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基础上,《条例》将责任限额细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等四大类,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优先对人身伤亡进行赔偿。
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解释说,前三项责任限额是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有过错的情况下,对受害人死亡伤残、医疗费用以及财产损失等不同类型的赔付项目分别设置的最高赔偿金额;第四项责任限额则是对于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的情况下,对受害人设置的赔偿限额。上述人士表示,实行分项限额有利于结合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风险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保障,有利于减低赔付的不确定性,从而有效控制风险,降低费率水平。
这一方面体现了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保护,无论其是否有过错,均能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另一方面也兼顾投保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体现公平性原则。费率制定权下放保险公司 《条例》规定,强制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由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并根据保险公司的总体盈亏情况,允许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并可聘请有关专业机构评估和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国务院有关部门人士认为,将条款费率的制定权交给保险公司,可以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督促保险公司进一步加强管理,提高服务意识和管理水平。同时,保险公司还可根据保险机动车是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情况,对其实行费率与违章挂钩的费率浮动机制。
上述人士表示,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强制险赔付范围扩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提高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将使保险赔付成本上升,加之社会救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强制险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这些都将导致强制险费率水平比原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率有所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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