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是我国第一个法定强制保险,根据国务院3月28日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自7月1日起,全国所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和拖拉机,都应当在3个月内前往保监会指定的保险公司上“交强险”,并在车上贴一个保险标志。 原有商业三者险尚未到期的,保单继续有效,期满后及时续保“交强险”。
单独核算不盈不亏
保险公司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可以通过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来实现微利,也可能由于新环境下赔付成本过高而出现亏损。但无论盈亏,均不计入公司的利润核算,因为“交强险”与公司其他业务是分开管理、单独核算的,公司实际上起了一个“代办”的角色。
按照法律规定,保监会将每年对“交强险”业务经营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根据总体损益情况,可以要求或允许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也就是说,这次“交强险”将以一个全国统一的基础费率先做起来,对于定价产生的偏差,来年可根据这项业务所积累的经营数据进行修正。
另外,由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时未承诺允许外资公司经营法定保险,因此,“交强险”业务暂时不对外资开放。 “无过错责任”世界首创 郭左践说,迄今世界上还没有类似我国同时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先例。发生后,保险公司先向受害人垫付抢救费用,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社会救助基金很快跟上,体现出“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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