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企“处罚权”成众矢之的 上海保险同业公会日前发布的一份调查报告引人关注。该报告指出,2004年4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政府有关部门运用保险机制,每年拿出近1亿元奖励交通记录良好且无理赔记录的投保人。
不过,很多人质疑,“双挂钩”的巨额“业务”,其执行主体又是谁呢? “停车违章、闯红灯等,违反的是交通法规,理应由交管部门进行处罚。也就是说,应该都由相应的监管部门来进行惩处,作为一家商业保险公司、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有什么资格来行使行政处罚权?”有分析人士尖锐指出,“违反交通法规而被上涨保费可以说是在变相行使处罚权。”
“回顾交强险颁布以来的种种争论,主要争论依然集中在有关费率浮动,关于‘不赢不亏’的利益分配,”7月7日,上海恒泰律师事务所陈峰律师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说,“交强险作为我国目前商业体系中唯一一个强制性要求投保的项目,受到多方关注是很正常的现象。交强险目前尚处于‘襁褓’期,与国外拥有成熟的‘汽车文明’的众多发达国家相比,我们的体制、监督与操作还处于起步阶段,这样‘险企’操作的空间十分巨大。”
而上海恒量保险分估有限公司张秦总经理则对《中国经济周刊》表示,在信息的公开化,透明化,以及根据我国现阶段的机动车发展情况制订符合我国国情的规定远比借鉴国外先进技术或者直接采用有效地多。“在这一点上,上海的‘双挂钩’制度是一个值得尝试的举措。不过双挂钩制度到底能否确定由投保人、行人、保险公司三点确定的平面上到底盈利在哪方,还要看具体的数据显示和未来几年的发展,目前很难下定论。”
技术“空白地段” 专家表示,交强险的进一步完善需要信息共享机制。业内人士分析,“双挂钩”操作的根本是在于要建立一个车险信息共享平台,也就是交警部门的信息能否与保险公司信息共享,这个直接关系到浮动费率实施中的公平问题,也直接涉及到广大车主心心念念的信息透明化公开化。国务院《条例》第九条规定,保监会、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有关交强险、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共享机制。 而目前,上海、北京、浙江、大连等7个省市建立了车险联合信息平台,其他省市的联合信息平台也正在积极建设中。《条例》没有把交通违法行为作为一个挂钩的内容,主要原因是充分考虑了联合信息平台尚不成熟的实际情况。
同时,保险专家指出,交强险费率的厘定与交通事故发生概率、交通事故赔偿金额有关,但与交通违法行为无关。上海保监局坚持将交通违法行为与交强险浮动费率挂钩“显然不符合交强险费率厘定标准”。 业内人士分析说,事实上,交强险的费率厘定过程就是对被保险人的潜在损失进行预测的过程。预测所依据的信息越多,结果会越准确。“厘定标准”也相当复杂,交通事故和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预测被保险人潜在损失的重要信息,目前看,双挂钩的技术空白依然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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