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上午,广西巴马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罗布迪因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获谅解等情节,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11月11日中午,被告人罗布迪驾驶中型自卸货车由大化北景乡往巴马凤凰乡方向行驶,14时30分,当行至巴马境凤凰乡某处弯道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行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会车过程中,捆绑货车后挡板的绳子断裂导致货车后挡板横向打开碰撞乘坐在二轮摩托车上的韦新,造成韦新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罗布迪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罗布迪积极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自首,主动支付韦新家属丧葬费等费用180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该院法官多次当面、电话做被告人罗布迪思想工作,希望其再筹钱赔偿被害人家属,罗布迪再次赔偿被害人家属3万元,取得他们的谅解,并出具谅解书,要求从宽处罚被告人。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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