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
(1)借款人申请个人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
②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固定和详细住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③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
④个人信用良好;
⑤能够支付本办法规定的首期付款;
⑥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2)贷款人发放个人汽车贷款,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本付息方式等贷款条件:
①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资信评级情况;
②贷款担保情况;
③所购汽车的性能及用途;
④汽车行业发展和汽车市场供求情况。
(3)贷款人应当建立借款人信贷档案。借款人信贷档案应载明以下内容:
①借款人姓名、住址、有效身份证明及有效联系方式;
②借款人的收入水平及资信状况证明;
③所购汽车的购车协议、汽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价格与购车用途;
④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和担保情况;
⑤贷款催收记录;防范贷款风险所需的其他资料。
(4)贷款人发放个人商用车贷款,应在借款人信贷档案中增加商用车运营资格证年检情况、商用车折旧、保险情况等内容。
3.经销商汽车贷款
经销商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汽车经销商发放的用于采购车辆和(或)零配件的贷款。
(1)借款人申请经销商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具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年检证明;
②具有汽车生产商出具的代理销售汽车证明;
③资产负债率不超过80%;
④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法资产;
⑤经销商、经销商高级管理人员及经销商代为受理贷款申请的客户无重大违约行为或信用不良记录;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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