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车辆为进口车或特种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经确认出险地最近修理厂或当地修理厂确无能力修复时,在取得保险人同意后,该肇事车被移送到其他修理厂或去外地修理的移送费,保险人应予以负责。但护送保险车辆人员的工资和差旅费,保险人不予负责。
施救和保护费用(含吊车和拖运车费用)与修理费用应分别计算。当车辆全损无施救价值时,一般不给施救费。如果残余部分有一定价值,可适当给予一定的施救费,但不得超过残值的10%。在施救前,如果施救和保护费用与修理费用相加,估计已达到或者超过保险金额时,则可指定全损予以赔偿,但保险人不接受权益转让。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对其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以及各种罚款,保险人不予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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