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广西桂林市阳朔县法院执行局通过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成功执结一件长达近7年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积案。
2005年9月6日受害人蔡某搭乘被执行人潘某的二轮摩托车与一大货车相撞,造成蔡某当场死亡潘某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大货车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潘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受害人蔡某不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后,法院依法判决大货车相关责任人承担14万元的赔偿责任,潘某承担近4万元的赔偿责任。大货车责任人依法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潘某却未承担自己的赔偿责任。 执行局立案后,依法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多次调查被执行人潘某财产,却没有发现银行存款,及其它有价值财产,其居住房子也非常简陋,无财产可供执行。据了解潘某妻子患有轻度精神疾病,潘某本人在出事后躲在了外地,与执行人员玩起了 躲猫猫 ,此案执行一度陷入僵局。10月30日下午,阳朔县人民法院得到线索,潘某已回到家中并已修建好新房。得知这一情况后,执行局领导高度重视,为避免仓促执行打草惊蛇,进行了周密部置。 31日清晨5点钟,终于把被执行人潘某堵在了家中,其对执行人员的突然到来,连连叹气: 我以为这事已经过去了 。
执行人员耐心向潘某宣传法律,阐明规避法院执行是严重后果。在执行干警强大阵势震慑下,被执行人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觉得法网难逃,主动打电话让其朋友筹钱履行赔偿义务,并主动要求与受害人家属协商解决。经过执行人员的主持调解,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受害人家属自愿放弃部分利息,由潘某一次性给付赔偿款4万元,案件圆满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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