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院受理的执行案件中,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占了很大的比例,而这一类案件执行难度较大,是当前执行工作中碰到的难题之一。
这类案件具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车主、肇事者为同一人。二是车主、肇事司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后,互相推卸赔偿责任。三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移送执行。针对这些特点,我们在执行中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根据不同的具体个案,分别作出相应的执行措施。为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法与对策,现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执行问题谈谈几点个人的体会及意见。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原因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被执行的主体跨区域大,不易查找。交通事故的发生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多为突发性和偶然性。交通事故发生的特征决定了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具有不特定的区域性。有些案件被执行人不在本市县辖区,而是涉及到外市县,有些甚至涉及外省市。有些案件由于事故发生时被执行人提供的住址不详或已从原居住地搬迁,有些被执行人户口所在地与案发时提供的住所一致,但执行中人已离开户口所在地,一方面为了谋生,另一方面为了逃避责任。由于这些被执行人居住地不稳定,跨区域性和流动性大,查找十分困难,给执行工作带来了难度。2、由于事故的发生,造成了被执行人一方一定程度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影响了执行能力。在交通事故案件中,部分被执行人为车主,车的所有权属私人所有,另一部分被执行人是由车主雇佣的司机。有些车主虽雇佣司机营运,但也有车主随车押运的。事故发生后,不仅申请执行人一方伤亡,被执行人一方的车主或司机在不同程度上也造成损伤。双方均有伤亡或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用等情况,双方的车辆及其他财产均有被毁损。个别被执行人将一生积攒的钱花在购置车辆上,以车为赖以生存的生活工具。这给被执行人的家庭财产造成了一定的毁坏,家庭生活受到影响,从而直接影响到案件的执行。从某种角度看,被执行人既是致害人,同时也是受害人。3、执行标的大,被执行人无力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及重伤的较多,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再加上被扶养人的抚育费和赡养费,少则几万元,多则几十万元。经济能力稍差的被执行人根本无力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履行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在遭受巨大损失的情况下,不肯放弃任何执行请求,拒绝执行和解。对于这类案件,往往执行人员跑断了腿,磨破了嘴,也没有起到明显的作用。4、法院审执工作衔接不紧密。有些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没有申请财产保全,未及时采取或未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贻误了执行时机;有些案件在申请执行时未把审理阶段掌握的有利于执行的线索告知执行员,而执行员接到案件后,只能对案情进行了解,至于被执行人高矮胖瘦,有何财产可供执行,是否有执行能力,则一无所知,只好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去调查了解,浪费了执行资源。执行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几点建议1、加强法院调解力度,适时引导当事人执行和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当事人双方对立情绪较大,尤其是受害方怨恨心理较重,给法院调解增加了难度。但一旦调解成功,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就较强。因此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要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疏导,平抚受害方的激动情绪,对肇事方要向其详细解释法律规定,指明其责任过错,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互谅互让,尽一切可能争取调解成功,以缓解今后的执行压力。在执行过程中要抓住有利时机,引导当事人进行执行和解,争取一次性履行。2、审执配合,审判为执行打好基础。在案件的审理阶段,赔偿义务人为了尽可能的少承担责任,通常比较配合法院的调查。因而在审理阶段收集信息相对比执行阶段容易。可在审理阶段从有利于案件今后执行的角度,收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对有财产的及时采取财产保全,确保生效裁判得以执行。3、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加大执行力度。通过各种渠道全面清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掌握被执行人的下落,抓好各个环节的工作。同时,坚持说服教育与强制措施相结合的方法,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利用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选择个别典型的案件的被执行人进行曝光;大胆适用搜查令,给被执行人造成精神上和社会上的压力;对有财产而拒不配合执行的被执行人,坚决采取拘留、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对有履行能力而长期逃避或转移、隐藏财产构成犯罪的被执行人,必须坚决追究其刑事责任。4、对偿还能力有限的被执行人,采取灵活多样的执行措施。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大部分被执行人的赔偿能力是有限的,有的根本无偿还能力。基于这种状况,在执行中,要针对不同的被执行对象对症下药,有的放矢。对于经查实确无偿还能力且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要说服申请执行人,先中止执行该案,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时再恢复执行。同时,动员无偿还能力的被执行人亲属或近亲属代其履行部分义务,减轻被执行人的压力。对有一定赔偿能力的被执行人,采取法制教育和强制措施并举的方法开展执行工作。对被执行人的教育要做到合情合理合法,使他们心服口服,促成他们履行义务的自觉性。一是制订偿还欠款计划,分期分批逐月履行义务。二是对不讲信用、不按计划偿还欠款的被执行人,则依法采取拘留措施。三是做好申请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动员其对原执行标的减免、减轻被执行人的经济负担,从而促使执行标的能更快到位。交通事故案件,由于双方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害,有些被执行人已成残疾人。执行中,执行人员应全面了解掌握案情以及双方当事人的特点,对被执行人要采取软硬兼并的对策,对申请执行人要运用软的方法,使双方互谅互让,互相理解。在被执行人赔偿相当部分款额后,动员申请执行人主动放弃或减免部分赔偿款项,以达到尽快结案的目的。5、采取委托执行,提高执行效果。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有些被执行人,其住所往往不在本市县,而是涉及外省、市、县等地,给执行工作带来一定难度。因此,必须采取委托执行。因为委托执行后,被委托的法院对被执行人易查易找,易于采取各种执行措施,有利于执行操作。在委托执行的同时,委托法院应每月跟踪受委托法院了解执行情况,互相通气,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案件的执行工作。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一点思考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处弱势地位,他们将挽回经济损失的全部希望寄托在法院的强制执行上,在案件长期得不到执结,权益无法得到公力救济的情形下,他们对法律的信心势必动摇,转而谋求其他方式向法院施压。法院在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仍无法执结案件时,还要面对当事人对法律尊严及信念的挑战,承受不明真相的舆论责难。这种矛盾如果找不到切实有效的解决办法,就会转化为影响稳定的社会问题。
法院在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执行中,在遵循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的个案,多措并举,采取调解工作与强制措施相结合,灵活运用法律,找到执行的最佳方案,即能迅速、完全地实现权利人的权利,也能维持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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