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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境外企业工资总量宏观调控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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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各区、县劳动局、财政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公司:现将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企业工资总量宏观调控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5〕273号

各区、县劳动局、财政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公司: 现将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企业工资总量宏观调控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5〕27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
结合本市情况,提出如下具体补充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境外企业的国内投资单位应根据劳动部《通知》规定:将所属境外企业改革前后工资水平分析情况(内部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总额构成项目、人均工资水平等),由主管部门(区、县、局、总公司为单位,下同)汇总后,于1995年底前报市和区、县劳动局、财政局备案; 境外企业国内投资单位的主管部门,于1995年底前,将制定的所属境外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或工资总额直接管理的调控办法、年度工资总额调整方案报市和区、县劳动局、财政局备案,并组织实施。 二、国内投资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对境外企业建立劳动工资统计制度,并将年度劳动工资和情况分析于次年三月底前,报市和区、县劳动局、财政局。
三、境外企业中方职工在本市参加的社会保险,由国内投资单位,主管部门到其所在区、县的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并按照国有企业各项保险的缴费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金。未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项目的,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四、市和区、县劳动局、财政局将通过境外企业国内投资单位的主管部门,对境外企业中方职工的劳动工资、社会保险、人工成本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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