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戴某驾驶小型轿车与驾驶电动自行车斜过道路的胡某相撞,致胡某和乘坐胡某车辆的王某受伤。本次事故经交警处理,认定戴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胡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至医院治疗。后王某将戴某及戴某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庭审中,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了医保用药问题而主张原告损失应扣除20%的非医保用药。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被告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在戴某签订保险合同时对非医保用药不赔偿的条款进行了示明。
其次,作为原告王某和被告戴某并不能要求医疗机构在医保用药范围内治疗。据此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王某108379.86元,被告戴某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评析在交通事故理赔案中对非医保用药问题的解决应注重两个方面:一是非医保用药责任主体的确定;二是保险合同中非医保用药免责条款效力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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