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浙江省裕丰刑事辩护律师法律事务所张锦伟来跟我讨论一个案件。
关乎一起超标准电动车的道路交通事故,超标准电动车算机动车辆,那麼它碰伤了他人,他人是否可以使依照交强险来规定赔偿呢?
这一法理确定很有趣,而实际中,相关超标准电动车屡次惹祸,而一般骑电动车的人经济发展赔偿能力有限,这些的赔偿难题的确非常值得思索。
摩托车电动车相碰
摩托车上乘客甩了出来
道路交通事故产生在上年,一辆摩托车和一辆电动车相碰,坐着摩托车后排座的乘客被甩了出来。
乘客眼周负伤,被评定为2个十级伤残(眼睛视力和视线均损伤),从而赔偿金额才明确出来。2个十级伤残赔偿+医疗费用,一共是18万余元。
而道路交通事故的义务,之后交警队评定摩托车和电动车各50%。
依照 一切正常 的构思,那麼乘客的赔偿之诉,就应该是18万余元,由摩托车主和电动车主各担负50%,也就是一家出9万余元。
可是,张锦伟接任乘客授权委托后,在学那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情况下,忽然长出新的念头来。
是否可以使让电动车
担负交强险的赔偿
张锦伟的法律逻辑是那样的:即然电动车被评定为 二轮电动式机动车辆 ,那麼,摩托车上被甩出来的乘客就等同于 机动车辆之外的第三人 ,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能够获得交强险的赔偿,而交强险现阶段的最大赔偿额度是12.2万元。
有些人要说, 可是,电动车不购买保险交强险的呀 。张锦伟又搬离新的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和省高院相关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层面的法律条文,针对沒有购买保险的,应当自身取出这12.2万元。
前一天,案件在萧山法院开庭审判。依据张锦伟帮乘客设计方案的赔偿计划方案,先规定电动车主赔偿12.2万的交强险范畴的钱,然后18万减去12.2万的一部分,再由摩托车主和电动车主各担负50%。
可是,张律师的认为被审判长否定了。审判长说,电动车自身就不可以购买保险交强险,如今你叫他来赔偿是难以实现的。
案件是简易程序,张锦伟又调节起诉,返回 旧路 上,18万余元摩托车电动车各50%,纠纷案沒有复庭判。
往往昨日打这一电話帮我,他是感觉自身的法律法规构思好像也说得通,想根据新闻媒体找大伙儿来讨论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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