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保险针对有车一族的必要性是显而易见的,由于选购了汽车保险,万一发生了安全事故,能够挽留一部分财产损失,殊不知前不久,莱芜市中级法院在案件审理的一起车辆保险合同的纠纷案件中,却碰到了一起奇怪的事,被告方本来在保险公司选购了汽车保险,但产生安全事故后,保险公司却回绝赔付。两辆车相碰
一方赔付14510元维修费据山东省电视台广告部公共频道《法院线上》报导,2012年11月25日,驾驶员王振良开了一辆豪泺牌大货车行车到311国道东平县道路时,不小心与一辆车牌号为鲁J66526的中型客车迎面相碰,造成 两辆车不一样水平的毁坏,客车司机岳峰受轻伤,所幸沒有导致伤亡。货车司机王振良表明,那时候自身并沒有饮酒,仅仅有点儿发困,因为时速太快,压根赶不及打方位。安全事故产生后,经交管部门评定,王振亮负安全事故的所有义务,并赔偿另一方车子维修费14510元,因为王振良是贺延柱雇来的货车司机,最终是由买车人贺延柱付款了该笔赔偿费。已买车保险
保险公司为什么回绝赔付?照理说事儿到这儿也就结束了,道路交通事故领取结束,老贺也赔付了维修费,客车司机也愿意那样的解决方法,并沒有明确提出其他规定,那如何来的纠纷案呢?贺延柱在解决完安全事故后,赶快向购买保险的某保险公司申请办理索赔,但保险公司却拒绝了他的索赔申请办理。原先,贺延柱的该辆大型货车应用的是套牌车,并且沒有车辆行驶证,很多年沒有开展年检。贺延柱向莱芜市某农村基层法院提到起诉,要求裁定某保险公司付款保险公司理赔金14510元并担负律师费。2013年12月,莱芜市某农村基层法院审理了本案,一审法院评定,因被商业保险车子的车牌号未在车子备案行政机关依规备案,合并审理签署的
机动车保险合同书
失效,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担负。贺延柱想来想去,决策再次上告,2014年3月10日,他向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法院当场,彼此复庭尽管愿意协商,当上告方、被上告方均各持己见,谁都不做出妥协。最后,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被告某保险公司于裁定起效十日内赔付上诉人贺延柱rmb14510元,本案这才了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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