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中下旬,王小姐从朋友王先生处选购了一辆汽车,购车款一次结清。因为王先生在今年初时无已此车购买保险了汽车保险,保险单也有大半年才期满,因而王小姐也就沒有立即到保险投保企业开展汽车保险过户。2012年4月,王小姐开车产生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被碰坏了。由于此车尚在商业保险期限内,王小姐便向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却以王先生在将车子出让给王小姐时,沒有依照保险单条文中的承诺通告保险公司,仍未申请办理机动车保险过户办理手续为由,拒绝了王小姐的理赔要求。
那麼,保险公司拒保王小姐的原因是不是恰当呢?现阶段,像王小姐一样,选购二手车的车主在申请办理汽车保险过户时,又有什么必须留意的事宜呢?在购到二手车的情况下,车子的户口过户与机动车保险过户是二种不一样的定义,是必须顺利进行的工作中。在所述实例中,伴随着车子的使用权产生迁移,原车主对二手车早已不会再具备可保证权益,乃至还很有可能产生风险防控措施,因此 原车主不会再具有索赔权。而新车主若未开展汽车保险过户,就不太可能变成车险保单的被告方,因此 也不可以具有索偿权。依照那时候的法律法规,选购二手车,或者将二手车转送别人后,新车主一定要将未期满的保险单拿来保险公司申请办理机动车保险过户办理手续,将保险单用批单的方式,转至新车主户下,汽车保险合同书方能再次合理。但是,依据2012年1月1日逐渐实施的新《保险法》精神实质,为了更好地缓解受益人的责任,缓解商业保险的社会成本,新《保险法》第一章第49条要求交易不碎商业保险。此条实际描述为:商业保险标底出让的,商业保险标底的受让人承续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商业保险标底出让的,受益人或是受让人理应立即通告保险公司,但货运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承诺的合同书以外。换句话说,依据新保险法精神实质,二手车过户出让后,受让人或是原车主,只需立即执行通告责任(包含电話或上门服务通告保险公司),受让人就可以承续车子原来保险单的权利与义务,原保险合同依然合理。必须留意的是,二手车主還是应立即向通告保险公司开展汽车保险过户,不然申请办理索赔全过程可能较为不便,除开客客气气的操作步骤之外,很有可能还必须补缴原材料,状况独特得话乃至必须原车主的帮助,才可以得到有关赔付。因此 提示诸位二手车主在选购了二手车之前要尽早的商业保险过户,由于意外事故随时随地都是有很有可能产生,那样才可以让自身的有汽车生活更为的安全性,在商业保险过户的情况下,车主能够挑选购买保险网上车险,不但价钱性价比高,确保范畴也是十分的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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