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拒绝对后来发生的事故作出赔偿,因为车辆通过了汽车,汽车声称汽车会向法院提出上诉。近日,北京凤台法院审理完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需要赔偿张先生6余元的车辆修理费。
张先生声称,在2008年10月,他花了钱来保护Sun先生的别克汽车,他同意投保。同年十一月,他买了车,换了车牌,办理了转账登记手续。
2009年4月7日,张先生驾车撞上路边护栏将车撞坏,但保险公司对此拒绝赔付,理由是他未依约履行通知义务和办理变更手续。张先生随后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付汽车修理费60306元。
在法庭上,保险公司表示,他们与张先生签署的保险单有重要提示,被保险机动车转售、转交他人,保险人应书面通知,办理变更手续。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车辆的转让情况作出评估并认可前,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保险人不负有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永远是张先生,而车辆的使用永远是张先生。这些保险公司是众所周知的。保险车辆的所有权人发生变化后,张先生是否申请批改,对保险合同的效力及风险均不产生任何影响。保险公司应如数赔付张先生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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