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与摩托车相撞时,摩托车手当场死亡。死者家属将肇事者送交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酒后驾车免责条款”能否成为保险公司的“护身符”?记者昨天获悉,高新区法院未采纳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受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十一万元。 据悉,这也是高新区法院首例判保险公司为醉驾者买单的案件。去年六月二十日,冷某饮酒后驾驶奥拓车,从成都市高新西区迪康路口沿西芯大道向成都市区方向行驶,行至西芯大道新航路口,遇到杨某驾驶的三铃牌二轮摩托车违反交通标志规定左转逆行,两车碰撞后均受损,杨某当场死亡。经鉴定,冷某属醉酒驾车。同年9月16日,市公安局交管局认定杨某与冷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另,第三人某保险公司为该奥拓车承保了交强险122000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在审判过程中,原被告和保险公司就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进行了辩论。被告声称,由于保险公司已投保强制交通保险,无论其责任或过错如何,保险公司应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赔偿。该保险公司表示,按照国家规定,司机酒后驾车,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强制保险合同的条款也有明确的约定。
该案件由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110000元,并在保险公司范围内赔偿19131元。
法院认为:
首先,尽管国家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仅就财产损失免责,对非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不予免除。就本案而言,原告诉请的损失为人身死亡损失,并非财产损失,故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其次,尽管车主与保险公司签订了行业内部通认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其中第九条垫付与追偿款项中就明确约定对驾驶人醉酒的不予赔偿,但第九条并未纳入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的专章之内。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要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应有明确的提示或提醒,否则应视为无效,除非保险公司举证证明双方另有约定。
一审判决后,该保险公司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昨天,该公司负责法务的工作人员称,免责条款是保险行业内部一种约定俗成的行规,他期待二审能够有所改变。
对此,成都另一家保险公司的法务部何经理表示,当前这类案件判赔的也有,判不赔的也有。作为保险公司,希望法院能够认定保险公司有向肇事者追偿的权利;也希望审判机关对该类案件审理能有一个统一标准。
法院回应:保护伤者权利是首位
法院判定保险公司在一定程度上为醉酒司机支付醉酒司机的纵容吗?对此,高技术法院认定强制交通保险是强制保险,其设立以保护和救助交通事故受害人为目的。对于受伤者来说,最紧急的事情是在无辜的人受伤后让身体痊愈。保险公司的赔付速度比肇事者的赔偿时间要快,更安全,更能保证受伤者的利益。不能因重视对醉酒者的惩罚,而忽略对伤者的利益保障。保障伤者的权利是第一位的。另外,交警在发现醉酒驾驶时,已对醉酒者“一律拘留十五天”;若发生事故,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也有相应责任认定。民事判决书重在解决民事、经济矛盾,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为处罚过错而忽略其本身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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