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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标准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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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军事单位在京企业劳动处、财务处:为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市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关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军事单位在京企业劳动处、财务处: 为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市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北京市2001年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相关待遇标准的通知》,现将调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7月1日起,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如下: (一)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由原296元/月人调整为305元/月人; (二)符合享受独生子女费条件的下岗职工原待遇标准不变; (三)参加大病统筹的企业下岗职工门诊医药费原待遇标准不变;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下岗职工门诊医药费补助取消。
二、自2001年7月1日起,各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为下岗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标准为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原标准不变,大病医疗统筹的缴费基数按照本市200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70%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按照本市200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0%基数缴纳,具体标准如下: (一)养老保险费为103元/月人;失业保险费为8.24元/月人; (二)大病医疗统筹费用,由原来的56.26元/月人调整为64.26元/月人;基本医疗保险费为97.44元/月人。
三、参加大病医疗统筹的企业各项社会保障费由原167.5元/月人调整为175.5元/月人。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第一年期间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标准为555.5元/月人;第二年期间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标准为495.5元/月人。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各项社会保障费为208.68元/月人。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第一年期间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标准为518.68元/月人。
四、享受“三三制”的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为下岗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资金的来源,按照采取原“三三制”的办法解决。不享受“三三制”的全部由本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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