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世纪后半期意大利是现代海上保险的发源地。其后随着海上贸易中心的转移,海上保险制度,也自意大利经葡萄牙、西班牙,于16世纪初传人荷兰、英国及德国。英国的海上保险最初为汉萨商人所操纵,其后为意大利伦巴第人取而代之。至伊丽莎白王朝,英国的贸易逐渐由英国人自己掌握,海上保险也自17世纪后,逐渐由英国人经营。进入18世纪,伦敦已成为世界上最具实力的海上保险市场。1720年英国政府为整顿当时的伦敦保险市场,颁布了法令,规定除个人经营者外,禁止任何其他公司和商业团体从事海上保险业,特许英国皇家交易保险公司和伦敦保险公司经营海上保险业务。18世纪的伦敦海上保险市场基本上为这两家特许公司和市场的另一个主角——专营海上保险的保险人组织劳合社所控制。美国独立战争(1775—1783年)的爆发以及1793年至1815年的法国战争为伦敦保险市场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有利的时机。这是因为战争所带来的海上贸易风险,不但使海上保险的费率提高了,而且把欧洲保险业务以及越来越多的保险商吸引到了伦敦保险市场,把伦敦海上保险业务推人了一个蓬勃发展的新阶段。
1824年英国政府撤销了1720年颁布的有关限制团体性保险公司的法令,大量资金开始涌入海上保险市场,英国的海上保险业已不局限于伦敦一地,而是全面向英伦三岛扩展。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对保障和促进英国海上保险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这个法律是由英国王座法庭首席法官曼斯菲而德在利用二十余年的时间收集了上千个海上保险判例,并结合国际惯例的基础上起草而成的。它对海上保险的定义、基本原则和赔偿标准等作了详细的解释和规定,还把劳合社制订的S.G.保险单即船舶货物保险单列为英国法定的海上标准保险单。劳合社保险单也就自此开始被世界各国视为海上保险单的范本,直至今天仍被美国、日本等国援用,而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则在世界各国保险界引起很大反响,被各国奉为经典效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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