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电动自行车车行业得到迅速发展,但由于行业的不规范,有些电动自行车在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越来越接近或等同于轻型摩托车,已超出正常电动车的范围,该类车辆在事故认定中经检测常常被认定为 机动车 ,那么超标电动车车主是否要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呢?
近日,浙江台州临海法院就调解了一起超标电动车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2013年6月23日,原告张某骑电动自行车与被告李某驾驶的悬挂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原、被告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交警部门鉴定,被告李某驾驶的车辆各项指标性能属机动车范畴。 原告张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共形成1万多元损失,但认为被告李某驾驶的车辆系机动车,李某在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不应分主次责。而被告李某认为其驾驶的车辆购买时属于电动自行车,目前无法投保交强险,故其不应承担交强险的赔付责任,应按主次责任比例分摊。
争执不下,张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最后,经法院耐心解释,原、被告直接按主次责任比例达成调解,由被告李某赔偿给张某1500元,双方就此一次性调解结案。
法官说法:目前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超标两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超标车车主并无法定义务投保交强险,且客观上也无法投保交强险。
因此,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权利人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请求超标两轮电动车车主承担未投保交强险责任的,不能予以支持。但对于责任比例问题,如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其为超标,车辆本身由于超标而加大了危险性,可以适当可以适当加重电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同样,对于不能上路行驶的叉车、挖掘机扥发生交通事故,亦应按此原则处理。
尽管,被鉴定为 机动车 的超标电动车在民事赔偿中不适用交强险,但驾驶人驾驶鉴定为 机动车 的超标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情节的,刑法上仍需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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