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省人社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提出2013年在苏州、南通、连云港、淮安、宿迁等5市开展市级统筹下的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其他每个省辖市至少选择一个县(市、区)进行试点,2014年在全省普遍建立大病保险制度。
通知规定,大病保险主要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情况下,对经过基本医保报销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进行补偿,各地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设定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上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确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且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大病保险实际支付比例高于50%。
大病保险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15元的标准筹集资金,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应首先从结余基金中划拨;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年度提高筹资时统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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