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是笔 糊涂账 ,未来理财产品占商业银行业务规模等信息将更透明。证监会日前发布修订后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其中特别对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做出具体规定,要求其定期披露业务的开展和损益情况。
《规定》指出,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理财业务、资产证券化、托管、信托、财富管理等业务的开展和损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披露为开展该业务而设立的载体的规模、性质、目的及融资方式等。
究竟何为理财业务的损益情况,普华永道合伙人孙进解释道: 这里指的损益情况是,商业银行在进行理财业务时所发生的公允价值变动对银行利润产生的盈利与亏损情况。
此前,银行在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存在投资项目不透明、收益不透明,被市场广泛指责存在 糊涂账 ,虽然证监会此举并未对银行每款具体的理财产品运作提出信披要求,但上述要求仍然是提高银行理财运作透明性的重要一环。
其实仔细查阅上市银行定期报告不难发现,理财产品业务一直是银行讳莫如深的话题,究竟理财产品能为银行带来多少收益、给银行的中间业务带来多大的贡献不得而知。
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如何赚得?一般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都会给予投资者预期年化收益,在产品运作完毕到期后,实际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不得而知,如果超出银行事先承诺投资者的部分,银行将作为超额收益收归囊中,这也成为商业银行一部分很重要的中间业务收入。
相关法律人士告诉北京商报记者,超额收益是通过投资者资金的投资行为产生的,所有权其实应该属于投资者,既然商业银行在理财产品说明书中表示自己要收取超额收益,就应该大大方方将其披露,监管层此次虽然是规范了上市银行理财产品业务规模披露,但也算让这部分收益更透明。
值得一提的是,银监会此前已经对理财产品的管理及透明度给予了相应的管制,要求银行在理财运作中不购买本行贷款,不开展资金池业务;对于信托业务,不开展非标资金池业务。
此外,《规定》对于市场关注的不良资产的信息披露也给予了约束,要求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和核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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