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保险的过程中都会碰到很多签名,有时候可能需要别人签名的时候,为了方便,就自己帮忙代签了,这种情况是不是允许的呢,按规定是不合理的,签字必须是本人签字才行,下面就看一个例子,就是因为代签名引起的一个理赔纠纷。
案情回顾
某年12月份,叶某为其丈夫金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12份高额寿险,受益人是叶某,同时,叶某代替丈夫在被保险人栏内签了字。次年4月份,金某外出后下落不明,叶某便将金某失踪之事告知了保险公司,并且要求理赔。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失踪没有理赔规定为由拒赔,并让叶某继续交纳保费。5年后,法院宣告金某死亡,但保险公司却依然拒赔,于是叶某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有关人身保险合同的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据此,叶某投保签署的人身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金某书面同意认可,故合同无效,同时,驳回叶某的诉讼请求。叶某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保险法》中规定的“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旨在保证投保人承担诚信义务,避免道德失衡导致被保险人及保险人遭受损失。可是在本款合同应用于实践时,由于一般保险人掌握的保险知识不全面,因此在签定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应予以明示。本案中,保险公司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另外,根据保监会的规定,2000年以后发生的保险理赔案件,保险公司应承认签名的效力,该规定对保险公司具有约束力。叶某在办理合同复效时,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未到场的情况下为投保人办理了合同复效,因此可以认定保险公司对叶某代签名一事认可。故判决,保险公司给予叶某保险金72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为保障你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并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投保人应亲自填写投保单并签名,被保险人签名一栏应由被保险人本人亲自签署确认。如果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未年满18岁),需经被保险人的法定监护人同意并签名。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亲笔签名具有法津效力,证明他们已经阅读并认可投保单的相关内容,并提出了投保人的真实的保险合同要约,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基础。否则有可能影响到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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