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月18日,梁某驾驶某公交公司所有的大型客车行驶至重庆市北区路112公交车站路段时,该车右后门将刚下车的乘客陈某右手挤压后致其倒地,造成陈某受伤。 事发后,陈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入院诊断有骨折等多处受伤。经鉴定,伤残程度为十级。 交警部门对该事故作出认定,梁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之规定,负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 另查明,公交公司垫付陈某门诊费986.3元、住院费11967.83元,住院期间的护理费960元,向陈某支付出院后3个月的护理费7280元。
涉案车辆由公交公司在重庆一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陈某认为,该侵权行为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故将公交公司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梁某在未关好车门的情况下即行车,致使陈某受伤,对事故应承担全部责任,因事发时梁某为公交公司员工,正在履行职务行为,故公交公司应对陈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陈某虽为公交车乘客,在事故发生时,属于正常下车后因本车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符合交强险中“第三者”的身份,故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认定乘客系交强险中的“第三者”,判令保险公司赔偿乘客陈某各类损失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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