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雨引发水浸,爱车发动机进水损坏,保险公司却以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偿,这样的遭遇对于地处海滨、不时遭遇暴雨的珠海市民而言经常会碰到。近日,金湾区法院和珠海中院一审、二审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保险公司被判赔车主1.9万元。
据金湾法院介绍,市民胡某去年4月购买了一辆新车,在一个月后的傍晚遇暴雨袭击,致使发动机进水损坏。胡某于是向投保车险的某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不料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为由拒赔,胡某无奈诉至法院。
在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根据双方签订保险合同条款责任免除第七条第十款的规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以及《附加险条款》的规定——— 发动机进水而造成发动机的直接损坏属于发动机特别损失除条款的保险范围,明确拒绝对被保险机动车发动机的损坏进行定损和赔偿。车主胡某则表示,车辆出险是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应当理赔。
根据《保险条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约定因雷击、雹灾、暴雨、洪水等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也应在赔偿之列。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处保险公司败诉。发动机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法官解释,对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必须明确说明,但本案中,涉案保险合同是业务员陈某代被告与车主签订的,所以不产生法律效力。
此外,该公司《保险条款》第四条第五项约定因雷击、雹灾、暴雨、洪水等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发动机作为车辆不可缺少的部件,其所遭受的损失是保险车辆损失的一部分,而涉案车辆发动机的损失系因暴雨所致,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范围,被告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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