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女士投资50万元,委托上海一资产管理公司炒期货,3年后只剩下2.3万元。昨天(9月15日),闵行法院判决资产公司赔偿于女士损失32.7万元及其利息。
2008年1月28日,于女士与某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合同》,约定账户资金总额50万元,自愿委托该公司成为自己账户的管理人并全权负责投资管理和经营。合同有效期为1年。合同对盈亏的结算进行了约定。如亏损,则超出账户初始金额的30%部分由该公司承担赔偿。
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合同。2010年1月9日,双方再签订《协议》,约定双方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由于触及止损位而终止。如截止至今年1月6日,于女士权益低于35万元,资产管理公司承担此金额以下亏损部分。然而,至今年1月6日,于女士账户权益仅为2.3万元。
今年7月21日,于女士将该公司及其法人代表黄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35万元以下的损失,即32.7万元及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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