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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标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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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我市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工作将于5月底前完成。据悉,这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范围和对象

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我市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工作将于5月底前完成。
据悉,这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范围和对象为:2014年12月31日前(含31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不包含2014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已经死亡以及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
这次调整中,伤残津贴部分:等级为1至4级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321元;等级为5至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57元。伤残津贴调整后,等级为1至4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692元的,增加到2692元。等级为5至6级的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182 元的,增加到2182元。伤残津贴调整后,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1至4级工伤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低于2692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金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718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544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33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生活护理费:2015年度生活护理费以2014年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进行调整。此基数尚未公布前,生活护理费仍按照2014年生活护理费标准执行,待公布后,予以补发调整。
据介绍,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已将1至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本通知调整后,由用人单位支付。
5至6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
此外,从今年1月1日起,我市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5768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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